第十条

有效

城市、乡村渡口管理经费用于渡口管理人员、渡工的工资、福利和奖励,办公和宣传费用,渡船维修更新、工属具添置和渡口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