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市和区质量技监局以及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