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应当符合设备、人员、制度、环境等方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向市质量技监局申请计量认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