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开展计量器具校准或者计量鉴证业务的机构,应当经市质量技监局资质认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计量器具校准和计量鉴证服务;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计量器具校准和计量鉴证服务;(二)伪造、涂改、出借、转让相关资质证书;(三)计量器具校准、计量鉴证不按照规范进行;(四)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歇业,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