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保护区的保护、建设与管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通过下列渠道解决:

(一)国家和省对保护区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相关人民政府对保护区的日常管护经费;

(三)依法接受的社会捐赠;

(四)旅游等经营性收入;

(五)其他来源合法的资金。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