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