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