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