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