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清洁生产审核应当在一年内完成,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分别报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估,并对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进行验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