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三)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四)年取水量在20万吨以上的。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