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防治强制维护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可以暂扣机动车,责令进行强制维护,并按照每台机动车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强制维护费用由机动车所有者承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