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使用清洁燃料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