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三)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监控与数据传送网络,并按照规定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