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三)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监控与数据传送网络,并按照规定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