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第十一条有效购买未列入环保车型目录机动车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购买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气污染标准的城市公交及道路客运机动车的,市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手续。购买车用发动机用于客运车辆的,应当符合前款之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