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价格工作。

价格制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