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价格工作。价格制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