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进行监测、报告,对价格的异常波动及时预警。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