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进行监测、报告,对价格的异常波动及时预警。

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