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服务并收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暗示单位和个人接受特定中介机构的服务。价格调节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