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档案室,指定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