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国家所有的档案、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除依法由国家档案局批准的外,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