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