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对不具备保管条件,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进馆;(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其保管条件,或者经协商同意后,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