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档案收集工作,并通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有关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一)行政区划变动的;(二)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三)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及重大普查活动的;(四)举办或者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活动的;(五)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六)发现重要、珍贵档案和资料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