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建设项目产生环境污染,对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组织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