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建设项目产生环境污染,对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组织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