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二)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和方式。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