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确需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