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确定的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传播、灾情收集报告等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