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