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共同防治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河道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河道管理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