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河道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河道管理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