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并按照下列规定,定期进行检查: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三)古树后续资源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在检查中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