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外的建设项目,养护责任人认为其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报告。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保护要求实施保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