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工业企业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