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建筑施工设备和工艺。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