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有效省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将燃气发展预测、气源方案、重大燃气基础设施布局和相关政策措施等作为重点内容。市、县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将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规模、管网铺设范围等具体事项作为重点内容,并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