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以上部门统称燃气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