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以上部门统称燃气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