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非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设置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