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燃气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处燃气设施定额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