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暂停向事故涉及区域供气的,在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隐患,并达到安全供气条件后,方可恢复供气。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