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五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企业。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政府选择投资方应当依法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管道燃气设施的特许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