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具备条件的,应当将燃气管道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统一建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