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其他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所属执法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