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五条已废止风景区内交通等服务项目,由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招标、挂牌或者随机确定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与经营者签定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