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风景区发生安全事故时,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