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对风景区规划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

因修改和实施风景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