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第八条有效幼儿园的园址,应当选择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与污染源、危险源保持安全间距,远离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设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