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学前教育建设用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学前教育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