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第六条有效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学前教育建设用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学前教育建设用地转作他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