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第五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学前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