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学前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