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学前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