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扶持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发展,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